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的名字叫haoword,我是xx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专业的毕业生,对未来充满了憧憬。我郑重叩响贵单位唯贤是举之门,向您们毛遂自荐,申请贵单位招聘的职位,并诚挚期望能加盟于您们的行列,以自己的学识和能力为贵单位的事业腾达尽一份微薄之力。
三年的警校生活,军事化管理,让我有坚强的意志、宽容的品格、勤奋拼搏、虚心务实、诚实守信、热忱待人、勇于挑战自我,并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性等。
在专业知识学习上,经过三年的勤奋刻苦,我掌握了较强的刑侦、法医鉴定、会计鉴定、散打和射击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并打下了扎实的法律知识,且成绩优异,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在课余时间,积极参与学院举行的各项活动和基层单位实践,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有较强大社会适应能力。
我是大千世界中平凡的一员,但我绝不甘平庸,我将会满怀激情地去迎接在未来路上的一切挑战。“天生我才必有用”我相信我(内容来源好 范文网:wWW.)会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业绩。
我谨在此冒味自荐,期望能成为贵单位的一员,充分发挥自己大聪明才智。
如果能够得到归单位的青睐,我一定会以不断学习,积极进的精神竭力为单位服务,与单位共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此致
敬礼!
自荐人:haoword
第二篇:司法助理专业毕业生求职信模板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x政法职业学院的一名好范文,司法助理专业。借此择业之际,现怀着对助理事业的执着追求向您毛遂自荐。诚挚希望能加入贵单位,为贵院的明天添砖加瓦,更愿为贵院贡献自己的青春和智慧。
敬业是我的态度,诚信是我的人格基点,真诚是我的做人原则,爱心是我拥有的最大财富,严谨求实是我的性格。父母的期望、社会的竞争是我学习的动力。我十分珍惜大学的学习,在校的二年里,我觉得自己并没有虚度。我不但学到了专业知识,提高了综合素质,更重要的是教会了我怎么做人,培养了我严谨务实、求索创新的个人素养。
实习期间,我理论联系实践,实践巩固理论,使自己在司法助理方面有了丰硕的收获,使自己变得更加成熟稳健,专业功底更加扎实。学习中,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脑勤”,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能正确回答带教老师的提问,规范熟练的进行各项基础司法操作及专科助理操作理论知识和技能。
在生活中,我把自己锻炼成为一名吃苦耐劳的人,工作热心主动,脚踏实地,勤奋诚实,能独立工作是我对工作的本分。 独立思维、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是我能充分发挥潜能的跳台。过去并不代表未来,勤奋才是真实的内涵。在这里,让我收获颇多,让我从生命里爱上“律师”神圣的使命!我很喜欢法律,看着当事人在我们的精心呵护下,心里莫名的开心!他们充满欣慰而温暖的笑容是我最大的幸福。
对于实际工作,我相信我能够很快适应工作环境,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完善自己。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总之,充实的头脑,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是我永远的财富;殷切的期望在您的领导下为这一光荣的事业奉献我的一片真情,并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
如果把您的信任和希望给我,让我能施展潜能,我一定会尽心尽责,尽我所能,让贵单位满足。我热爱我所学的专业,怀着自信的心上台,如果能与你携手同行,我将深感荣幸,纵使无缘合作,也请您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我不甚感激,定会再接再厉!
此致
敬礼!
求职者:haoword
第三篇:司法鉴定技术专业2014届毕业生毕业论文司法鉴定技术专业2014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范围。
(一)理论
1、论痕迹形成后的变化机理。
2、谈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建设。
3、浅谈物证鉴定的标准化。
4、浅谈痕迹检验的理论基础。
5、浅谈刑事案件物证管理。
(二)手印检验
1、渗透性客体上手印显现综述。
2、非渗透性客体上手印显现综述。
3、关于手印显现技术发展前景的看法。
4、浅谈难疑手印的显现。
5、指纹鉴定现状分析。
(三)足迹检验
1、关于对足迹检验技术发展趋势的探讨。
2、浅谈利用足迹串并案件。
3、现场残缺足迹的利用。
4、浅谈足迹检验鉴定技术在搜查中的应用。
5、浅谈现场足迹的发现和提取。
(四)工具痕迹检验
1、对工具痕迹检验技术工作的一些思考。
2、浅析钢丝钳、剪刀对保险丝破坏痕迹的异同。
3、工具痕迹利用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4、浅谈工具痕迹的提取方法探究。
5、浅谈工具痕迹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五)文件检验
1、浅谈污损文件检验的方法。
2、浅谈伪装笔迹的识别方法。
3、浅谈摹仿笔迹的鉴定方法。
4、浅谈印章印文的鉴定。
5、浅谈书写时间鉴定的理论依据及实践可行性论证。
(六)其他痕迹
1、浅谈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及其重要性。
2、论现场勘查中物证的发现与提取。
3、浅谈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4、浅析现场勘验不利因素及对策。
5、浅谈现场概貌照相空间感的表现方法。
(七)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论题。
九、实习报告中(论文)的写作及成绩登录
(一)实习报告(论文)的写作程序
1、学生拟定写作提纲,收集基本素材;
2、与指导老师讨论确定写作提纲;
3、学生按写作提纲撰写实习报告或毕业论文;
4、实习报告(论文)交指导老师修改;
5、学生按指导老师要求进行修改、定稿;
6、指导老师批阅评定成绩。
(二)实习报告(论文)的成绩登录工作
1、指导老师批阅完实习报告(论文)和评定完实习成绩后,按学生成绩登分册的要求进行登记(分开登记),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交教务处;
2学生实习报告(论文)一式二份,一份由教研室留存,一份送系学生科装入学生档案;实习鉴定表交学生科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篇:司法鉴定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来源于百度百科,司法鉴定。以下是关于司法鉴定的词条内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 ……此处隐藏5543个字……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对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通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14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
第五篇:司法鉴定时间司法鉴定时间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司法鉴定时间。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8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4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时间》。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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